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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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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间就父母的财产签订的遗产分割及赡养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义务分配及父母死后遗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广州花都区咨询,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遗嘱作为生效条件。

案情简介:1999年,母亲去世后,于某兄弟订立家庭协议书,主要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2000年,父亲去世。于某兄依家庭协议书占有房屋并办理过户至自己名下。2010年,于某诉请确认家庭协议书无效。

法z院认为:①家庭协议书签约人无于某父亲。协议内容主要是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故该家庭协议书非于某父母遗嘱,而是于某兄弟对自己将来可取得财产预先进行分割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本案各签约人在家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以“有遗嘱”作为生效条件,故是否存在遗嘱不影响家庭协议书效力。②《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家庭协议书处分的房屋为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虽在签订协议时,签约人的签约行为构成了对于某父亲所有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但于某父现已,签约人已取得了原无权处分财产处分权。确认家庭协议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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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z地补偿款如何继承?

    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张某有个哥哥都已成家另过。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张某的两个哥哥各自成户并另外分得了家庭承包地。后张某的父母先后去逝。2010,政府因修路征用张某家的16亩承包地并获得征z地补偿款32万元。张某哥哥向法z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父母8亩地的征z地补偿款16万元。本案中该征z地补偿款是遗产吗?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征z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张某的父母去逝后,其承包地由张某夫妇继续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后,征z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只能由张某夫妇享有,张某的两个哥哥因不是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无权分得征z地补偿款。理由如下:

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上看,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特点是以户为单位,该户的成员平等的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我们现行的土地政策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户中的某个成员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z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其次,从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上看,当户中的成员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也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也不再是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征z地补偿款只有承包方才享有权利,因此当户中的部分成员去逝后,其户z口注销,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村民资格丧失,承包户的成员资格也归于消灭。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z地补偿款。

再次,从征z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z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z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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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继承官司是否要把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

  问:我的父亲199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06年、2014年去世。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我爸爸外,还有我的两个叔叔、两个姑姑。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全部由我的大叔叔一人所得。现在,我想代位继承属于我父亲的拆迁所得利益份额。因为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都在我大叔叔那,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都放弃继承这部分利益,并没有得到相关款项。我想问的是,由于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声明放弃继承,我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获得了这笔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

  答: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您单独起诉获得了这部分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是不合适的,尽管您的另外一位叔叔与两位姑姑口头放弃了继承。

  《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z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z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48条:在中,继承人向人z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您可以与您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一起到法z院起诉,在中您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可以向法z院表示放弃继承,并由法z院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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