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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咨询 打加盟官司厉害律师 加盟后想退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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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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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纠纷中,公司方的商标有问题能解除合同索赔吗?

  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商标涉z嫌侵权,已有其他加盟商被工商部门处罚,于是该加盟商起诉解除合同并赔偿,法z院终判z决退还加盟费、设备及材料费并赔偿租金和装修费。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品某公司向黄某出具的《授权证书》《致合作商关于品某茶负责声明》以及双方签订的《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合作内容包含了由品某公司提供标识、商号及企业识别视统筹作为经营资源给黄某使用,但黄某在使用过程中因此被工商行政部分处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导致黄某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经营品某茶店。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黄某要求解除《品某餐饮合作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为是品某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存在瑕疵,广州增城区咨询,导致黄某无法继续经营,品某公司应对黄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一审判z决品某公司向黄某支付培训费60000元、设备及原材料费用10000元、租金69000元及装修费51477.3元,实际上应为品某公司向黄某赔偿的款项,一审判z决关于各项费用的调处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广州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10万不退,只帮忙选址没开店真能全不退吗?

    律师解答:不会,没开店至少能退部分。如果公司方还未提供任何服务,加盟后想退款咨询,则可以全退。

书节选:

关于原告已向被告提X公司交纳的费用应否退还的问题。一、因被告提X公司未将深圳市福田区卓悦汇购物中心4楼X商铺转租给原告,相关场地押金及首月租金并未实际产生,原告针对该经营场所预付的35000元应予退还。被告提X公司代原告垫付了深圳市龙岗区佳兆业广场商铺的租赁押金5000元,可从上述应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即被告提X公司应返还原告场地押金及首月租金30000元。二、原告在聊天中提出其没有时间管理涉案加盟店,向被告提X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动解除了加盟店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其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涉案《专营单店合同书》的约定,如被告提X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解除本合同,否则已经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返还,即原告应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鉴于涉案加盟店尚未开业经营,被告提X公司未实际向原告提供技术转让、配方、培训、上门带店等服务,其主要损失在于购买烘焙设备的费用及寻找店址的投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被告提X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低,公司起诉加盟商咨询,酌情确定原告承担违约金50000元,被告提X公司应向原告退还50000元,并将已购买的烘焙设备交付原告。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可以不续签吗?

    三年多前,张女士加盟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快速将该品牌推向市场,张女士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在该市繁华路段先后开设了两家规模不小的直营店,并在当地报纸、电台甚至电视专栏节目中陆续做了十多次广告,并将宣传资料直接派送到社区居民家中。从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后的第六个月,张女士招募到第z一位加盟商,此后大大小小的加盟店便在大街小巷陆续开张,张女士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年下来,张女士的投资已经得到了全额回报并略有盈余,而张女士看到自己一手打造的繁荣市场,更是期待着此后稳定的经营能使她辛劳过后的收获。然而,特许人的一纸通知却打破了张女士的美梦。特许人告知张女士,特许经营合同即将到期,且特许人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女士续约。张女士急忙找出两年前签订的合同,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却真的就没有关于续约的半点文字。再找到特许人协商,特许人不再续约的态度却是十分坚决。

此后,张女士眼睁睁地看着特许人以她所在的城市为样板,在周边其他城市都开设了直营店,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这才知道,自己这两年的辛劳是为他人做了家衣。像这种情况,加盟商应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答: 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之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设立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就是为了解决“张女士们”遇到的问题,因为,加盟装修合同纠纷咨询,较长的合同期能够帮助经营者更长久地持有自己的开拓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投资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基于被特许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法律给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期限长短的单方选择权,而特许人就没有这个特权了。但是,即便拥有这一特权,被特许人仍将面临痛苦的选择,长短合同各有利弊。

很多人忽略了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一个权利:续约权。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要求续约。就像在租赁合同中,承往往要求合同期满后,如出仍将该房屋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约,特许人应予以同意。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对续约的提示,“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说这一法律条文只是“提示”是因为其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合同期满后的协商其实已经是双方利益和实际优势的较量了,就像张女士,在付出了大量资金和辛劳后,看着一手开拓出来的繁荣市场,只要有可能,哪怕委曲求全也会尽量保留住继续经营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商”是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的。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作为律师,笔者仍要建议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拟订有关续约的条款时,要将与续约有关的各种关键条件和程序尽可能地写清楚,例如续约中的费用计算,由谁在何时提出续约,如果就续约条件达成产生争议应如何解决等等,这样,就避免到了合同期满后,双方再因为对续约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而发生扯皮。当然,笔者更希望立法机关在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能考虑到鼓励双方谋求长期经营发展,而对续约权进行一些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范。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可以续约的特许经营项目比无续约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价值。有明确续约条件和续约程序的特许经营合同比只笼统约定了“期满可以续约”的合同更能保护续约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特许人“过河拆桥”,被特许人应重视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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