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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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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纠纷中,公司方抗辩是供货合同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没关系,加盟纠纷中公司方经常会抗辩属于买卖合同、供货合同、服务合同之类的,竭力不承认是特许经营合同,但只要是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的,随便合同怎么签的,分几份合同签订,法z院终都会认为是一个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属于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咨询,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叶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星某合作协议书》,但从合同约定、北京星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及其官z方网站的记载,显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叶某提供“星某”品牌的企业标识、品牌授权、设备支持、经营指导、技术培训、管理服务等内容,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认为该合同为供货合同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采纳。






广州技术服务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律师解答:不一定,合同的名字不重要,关键看合同内容,加盟纠纷相关法律规定咨询,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般广州法z院倾向于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广州萝岗区咨询,而其他地方的法z院则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佛山法z院就以未规定统一经营方式和风格判定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是否名为《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但实为“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并向许可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盈某公司许可田某使用“某茶”技术,且盈某公司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更为主要的是,双方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未约定田某需按照盈某公司的经营方式和风格开展经营的内容,即双方没有对统一经营模式开展经营进行明确的约定,也没有盈某公司对田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市场指导等内容。因此,案涉《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特征。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多久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法律只规定一定期限,但未规定具体几个月。实践中只要特许人未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未发货,就视为未利用特许人资源,两店一年规定咨询,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

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未向原告提供过技术指导等服务,亦尚未实际向原告发送过涉案货物,故至本案发生时止,双方实际均尚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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