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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加盟纠纷律师 属于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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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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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业要付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要付。但见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般特别高,法z院可以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从20万违约金调到了2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辅导店没有如期开业是否属于王某违约的问题。根据涉案合同,如期开业经营辅导店既是王某的合同权利也是合同义务,涉案合同成立生效后,该合同权利和义务即形成,根据以上付款时间的认定,王某应在2016年6月9日前履行开业经营辅导店的合同义务,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开业辅导店的时间有新的变更约定的情况下,王某未在上述时间开业经营辅导店,属于违约行为。关于贡某公司在提供涉案店铺设计服务后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贡某公司提供辅导店开业前的辅导培训和辅导店开业时的运营辅导,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贡某公司拒绝或迟延提供上述培训或辅导,基于王某一直没有开业经营涉案辅导店的事实,王某没有得到辅导培训或运营辅导的责任在于其一方。由此,不能以此来认定贡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辅导金为10万元,而未在六个月内开店的违约金约定为20万元,数额为辅导金的两倍,在贡某公司已经收取10万元辅导金不予退还和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情况下,违约金20万元明显过高,法z院可以予以调整。法z院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量到双方缔约地位的强弱及王某尚未在经营中使用贡某公司的核心经营技术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支付违约金50万合理吗?

  律师解答:加盟合同中经常会约定一方违约(通常是加盟商方)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实际上,这些违约条款基本上都无效的。我国法z院的审案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即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万,终法z院认为守约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终调整为10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毁约或单方终止合同,须赔偿对方人民z币五十万元整”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如前所述,该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但《中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三条及第z一百一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广州黄埔区咨询,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z法z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卢某等通过抗辩和反诉的方式,明确表达了对该违约金条款的不同意见。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远超合同整体履行金额,而伟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是50万元,故须进行调整。






广州加盟后帮忙选址没开店,能退多少加盟费?

  律师解答:如果有提供选址服务的话,要扣除的服务费,其余加盟费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 关于解除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属于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咨询,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品牌授权经营合同书》未约定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姚某于2017年5月19日与谷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2017年7月19日要求解除该合同,间隔时间较短,且双方均确认姚某并未利用谷某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现姚某诉请单方解除合同有理,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销合同纠纷诉z讼咨询,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解除时,谷某公司已依约为姚某提供了店面选址服务,必然会产生相应支出。谷某公司另称其因姚某加盟而招聘人员并支付工资,就此提交了职位申请记录、银行回单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相关人员系因履行涉案合同而招聘,故谷某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两店一年规定咨询,法z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姚某单方解除合同等因素,酌情判定谷某公司退回姚某品牌经营费398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谷某公司关于品牌加盟费不需退还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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