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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咨询 餐饮加盟合同纠纷律师 两店一年规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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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1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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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加盟合同可以吗?

  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没开店可以以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已开店可以以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王某、小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成立,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及经营状况评估等信息;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z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z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小某公司在诉z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与王某签订涉案合同时曾向王某全z面、详细地披露了相关区域的“辛某”专营店的开设情况,而该信息直接关系到王某决定是否签订涉案的特许经营合同,小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特许经营信息的义务,故王某解除与小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品牌专营合同》合理合法,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






广州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属于。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键看是否将商标等给加盟商使用并要求统一的经营模式。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普通的产品销售合同,法z院就认定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注意是否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并不是只是案由的区别那么简单,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是有单方解除权的,广州白云区咨询,开店前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普通的合同是没有这权利的,如签订合同后无故违约,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在于是否约定统一的经营模式。从本案所涉的《欧某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关证据来看,《欧某产品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的是欧某公司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丘某在指z定区域销售,未明确约定由欧某公司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给丘某使用,也没有约定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另外,双方当事人也未主张本案所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综上,因本案所涉合同缺乏特许经营合同所需的必备因素,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支付违约金50万合理吗?

  律师解答:加盟合同中经常会约定一方违约(通常是加盟商方)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咨询,实际上,这些违约条款基本上都无效的。我国法z院的审案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即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两店一年规定咨询,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万,终法z院认为守约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终调整为10万。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毁约或单方终止合同,须赔偿对方人民z币五十万元整”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如前所述,该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但《中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三条及第z一百一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z法z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卢某等通过抗辩和反诉的方式,如何收集提供服务证据咨询,明确表达了对该违约金条款的不同意见。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远超合同整体履行金额,而伟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是50万元,故须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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