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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中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继承指的是依照法律程序将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行为。近年来由于房产价值高,由此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所有的房产都可以继承么?所谓的第几继承人又是如z何判断的呢?

一、所有的房产都可以继承么?

很多父母会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子女,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后。如父母健在将房产赠与子女叫做生前赠与,不能叫继承。另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或合法收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是需要分割之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而一切非z法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二、如z何判断第几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的顺序继承:

第z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z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z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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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见证人,代书遗嘱有效吗?

  与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完成即可生效不同,代书遗嘱不仅需要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写日期,还应当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他们见证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如果没有见证人,代书遗嘱是有效的吗?

  王钢老人去世后,其大女儿持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四个弟弟妹z妹起诉到法z院,要求独自继承王钢的房产。王钢的其他四子女大为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他们并不认可这份遗嘱的真实性。

  原来,王钢老人生有五个子女,五个子女成家后,王钢也因积劳成疾,瘫痪在床,其生活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据其他四个子女称,大姐沉迷于炒z股,不怎么前来照看父亲,是由他们照看老人到去世的。

法z院经审理认为,王钢大女儿所持的遗嘱并非王钢本人书写,为代书遗嘱,该遗嘱的主文及日期为他人,王钢仅在遗嘱下方签名。这份遗嘱并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王钢大女儿所称的代书人也没有出庭作证,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z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王钢的遗产。  

  法官认为:除了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外,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更为严格。法律将两位见证人作为代书遗嘱生效的一个重要形式要件,见证人中必须一个人为代书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如果没有见证人,仅有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很容易伪z造,真实性也就无法保证。缺乏见证这一形式要件,代书遗嘱就是无效的。

此案中,王钢的大女儿所持遗嘱就是如此,该遗嘱并非由王老先生亲笔书写,是他人代书的,但遗嘱上又无代书人签字,也没有见证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而且代书遗嘱的内容与老人在世时的赡养情况完全不符,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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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人伪z造材料过户房产受20年时效限制吗?

    杨老先生和张老太婚后育有长子杨清、长女杨淑、次女杨溪,杨淑婚后随丈夫共同到国外生活。张老太和杨老先生相继去世后,1982年兄妹三人将父母的财产通过法z院进行了分割。1984年,落实私房政策,原登记在杨老先生名下的西城区某处的私产予以返还。因杨老先生和张老太都已经过世,需要杨老先生继承人办z理相关公证后,将房屋所有权直接登记到继承人名下。杨清和杨溪隐瞒了继承人还有杨淑的情况,提交了材料,通过公证处办z理了继承公证,之后将杨老先生的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2015年回国,无意间杨淑发现自己小时候住的房子现在由杨清在居住。杨淑通过住建委查询发现,在给杨清、杨溪颁发房z产证时,有二人提交的继承公证书,公证书中杨老先生的继承人只有杨清和杨溪。

杨清表示,父母的财产早已经分割过,有公证书和房z产证,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就是自己的,和杨淑无关,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效力咨询,况且已经超过20年,超过了时效,杨淑无权再主张分割。杨淑认为房屋应属于父母的遗产,应当有自己的份额,但时隔这么多年,又登记在别人名下,还能要回么?该如z何主张?

律师讲法:杨淑作为杨老先生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杨老先生和张老太的财产。兄妹三人之前已进行过分割,但并未涉及到返还的西城区的房产,杨淑仍有权利主张继承。现房屋登记在杨清和杨溪名下,杨淑想要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首先要撤销杨清和杨溪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登记机关给杨清和杨溪办z理房z产证是基于二人的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杨淑可提供相关身份z证明,证明杨老先生和张老太的合法继承人为杨清、杨淑和杨溪,并到作出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去申请撤销该公证书。公证书被撤销后,行政机关作出的给杨清和杨溪办z理房z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并不违反《房屋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但合法性基础已不存在。根据《行》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了杨淑的合法继承权益,杨淑可以提起行政,要求房屋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给杨清、杨溪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后,杨淑可再以继承纠纷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就杨清提出的已过20年时效的问题,时效适用于债z权请求权,杨淑基于继承提出的物权分割,不属于债z权请求权,且登记在杨清和杨溪名下的房z产证被撤销后,房屋又恢复到杨老先生名下,基于此提出继承父母的财产,不适用于20年长时效的规定。杨淑可以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或者要求彻底分割,分得相应比例的市场价值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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