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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咨询 二手房买卖争议律师 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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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1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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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海珠区二手房打官司请律师多少钱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律师解答:房屋面积、价款、交房时间、过户时间、相应违约责任是必须明确的。

  房款的支付建议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一般是签订合同支付一部分、交房支付一部分、办理过户手续支付一部分、取得产权证书支付一部分,此外,建议特别保留一部分,确认房屋没有其它争议、未缴纳费用和遗留问题后支付。另外,建议采取资金监管的方式,对买方更安全。

  交房、过户:何时交房、收房,何时各自提供过户需要的文件到交易z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这些内容都很重要,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明确不按时付款、交房、过户按什么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多长时间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可以让合同双方都了解违约的成本,促成双方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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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无购房资格买房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家无购房资格时可借名买房有效吗?

 余某与丁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购买余某名下房屋,成交价格为112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乙方无购房资质,如乙方购房资质无法办理或其他原因,乙方可以选择另行出售,出售价格高于、低于合同价格与甲方无关;如需办理过户或公证手续,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手续。后房屋涨价,余某诉至顺义法A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A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在丁某不具有购房资质情形下,丁某可以选择另行出售,丁某是否具备购房资质与合同效力无关。《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后余某再次诉至法A院,称由于丁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丁某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丁某没有及时将涉诉房屋出售、未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余某已经花高价另购房屋,无必要委托丁某出售涉诉房屋,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丁某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提起反诉请求,要求余某协助丁某将涉诉房屋过户给丁某指A定的购买人胡某。丁某与胡某没有亲属关系,胡某有购房资格。

法A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与余某在签订涉案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时,有关住房限购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已颁布实施,双方明知由于受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丁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定丁某作为购房人属于明显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约定。丁某与余某另约定,在丁某无法购买时,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丁某可另行出售。现丁某指A定的购房人胡某已出庭陈述,同意涉诉房屋过户给自己,但认可涉诉房屋实际为丁某所有。此种约定的实质属于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

法A院认为,丁某与余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合同订立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关于“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予以解除。终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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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存量房买卖争议律师 夫妻连带赔偿责任咨询

广州因房屋买卖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A务吗?

  涉案房屋登记在老婆名下,系老婆婚前购买。经中介公司介绍,老公以老婆代理人身份与买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416万,违约金为成交价的20%。合同签订后,买家如约支付定金10万元(其中9.5万元打入老婆账户,5千元作为交楼押金托管于中介处),后老公告知买家老婆不追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家诉至法A院,要求连带赔偿违约金83.2万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

一审法A院认为:因妻未在合同上签字确认,亦未向夫出具书面授权,故买卖合同对妻不发生法律效力,买家要求妻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买家要求妻返还定金,出售共有房屋咨询,因买家确实将定金9.5万元转账至妻账户,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9.5万元由妻直接返还买家较为合理,中介隐瞒房产信息咨询,托管于第三人处的5千元定金由第三人直接返还买家。涉案房屋系妻个人婚前财产,妻不同意夫出售涉案房屋,亦未授权夫出售,而夫在买卖合同中代理人一栏签字并按手印,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夫承担。买家明知夫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在未查看夫是否有妻授权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合同,存在一定过错。故夫应对9.5万元定金返还负有连带责任。关于违约金,庭审中,夫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本院以原告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夫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二审法A院认为:夫因无权代理而对买家负有债A务,广州咨询,该债A务系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而且从夫向买家提供妻的银行帐号和买家9.5万元定金支付至妻银行账户的事实,以及妻确认夫出售房产是为了照顾老人及为子女在国外读书提供资金的情况可以看出,夫系为妻及其家庭共同利益出售房产,故夫因其行为所承担的债A务应认定为其与妻的夫妻共同债A务。买家关于妻对夫所负债A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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