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78803465
广州黄埔区咨询 加盟维权找律师 没开店解除合同咨询
报价: 面议
最小起订: 1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1-01-20 15:31
发布IP: 123.58.44.104
浏览次数: 146
手机号: 18078803465
电话: 1807-8803465
详细信息





广州加盟合同纠纷中公司名字与盖章不一致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公司为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两店一年规定咨询,合同上写的广州星某品牌公司,盖章又是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品牌授权书上的盖章也是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且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注册。法z院终认定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为被告。

判z决书节选:

此外,涉案《星某合作协议书》上显示的甲方名称为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合同签章处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印z章,但记载的公司地址与广州星某品牌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基本一致,且叶某取得的“星某”品牌项目经营权的《品牌授权书》是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出具的,加之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星某品牌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主要字号亦基本一致,没开店解除合同咨询,由此可见,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虽然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但实际是共同经营和管理“星某”品牌项目,故广州星某品牌公司应与北京星某广州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北京星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违约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北京星某公司承担。广州星某品牌公司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z院不予采纳。






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可以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律师解答:可以反诉,但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长期的配合,所以在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法z院一般不会判继续履行合同。

书节选:

2、关于赵某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本案中,赵某以百X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选址服务,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百X公司抗辩称赵某未支付剩余投资款,且其不负有向赵某提供选址服务的义务。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投资款支付时间及“经营指导服务”的理解不一。首先,赵某表示百X公司同意其在选址后再支付剩余投资款,百X公司予以否认,合同中并未约定分期付款情形,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其次,赵某主张百X公司有协助赵某选址的义务,广州黄埔区咨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退一步来说,即使合同约定的“经营指导服务”包括选址服务,属于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咨询,但在赵某未付清投资款的情况下,百X公司也有权拒绝为赵某提供选址服务。综上,赵某据此主张百X公司违约,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百X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z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z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二)债z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鉴于本案中,赵某已经明确表示其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本案“贡鱼”项目经营的特殊方式决定了履行的方式并非简单地将货款强制交付、强制进行选址即可全z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还存在诸多具体而微的争议,且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过半,赵某至今也未进行专卖店的选址,如要求赵某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赵某履行费用过高,故百X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属于上述合同法规定的除外情形,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专卖合同书》不宜强制继续履行,赵某要求解除《专卖合同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z院予以支持。


广州加盟纠纷中,公证费能让对方承担吗?

  律师解答:公证费若是必要支出的费用,则可以让违约方承担。若不属于必须公证的事项,则不能由违约方承担。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提供了一份《公证书》,以证实公司曾在网络宣传“至2008年初伟某教育……加盟体系过百家”。法z院终认定该内容不是必须公证才能证明的内容,不支持对方承担公证费的诉请。

判z决书节选:

至于3000元公证费的问题,本案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法z院关于该笔费用属于伟某公司为维权诉z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认定不当。鉴于双方合同并无约定公证费的承担问题,而公证费不属于诉z讼费用的范畴,因此,伟某公司现要求其为履行举证责任而花费的公证费由卢某、王某承担,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卢某等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黄埔区咨询-加盟维权找律师-没开店解除合同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拥有很好的服务与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业内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客服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客服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

相关产品
相关广州黄埔区产品
新闻中心
产品分类
最新发布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 电话:1807-8803465
  • 手机:18078803465
  • 联系人:张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