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人之一拆除父母的宅基地房后重建,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如果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除重建,则其他继承人不能再要求继承新建的房屋。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重建人了自己的权益,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所涉房屋的原使用权人是张某某,建筑面积95.5平方米,买卖无效处理咨询,后经继承变更权属人为钟某铨,钢筋混凝土4层(部分三层),建筑面积92.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7.03平方米。根据本案证据及陈某2、陈某、殷某、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区某陈述,目前该房经拆除后重建成现状,5层,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也就是说,原本登记张某某、或者钟某铨为使用人的宅基地房屋已经灭失,故无法发生继承。相关继承人认为拆除房屋的继承人构成侵权的,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其次,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不能仅依据其在相关行政部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来简单一概论之,而应当同时结合农村自建房的特点、建房时间、实际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来判定。现陈某2、陈某、殷某、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未提供反映涉案房屋现状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据,本案证据未能充分证实现有的房屋所有人情况。综上,农村房屋拆迁诉z讼咨询,陈某2、陈某、殷某、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要求继承现有房屋,缺乏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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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服宅基地房价值评估,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有用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没什么用,即使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说的也跟书面的异议回复差不多。如下面这个案件,当事人就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了,但仍然没有改变评估结果。
判z决书节选:
此外,根据李买家的申请,均某公司评估人员出庭作证,城市户z口买农村房咨询,部分证言如下:评估方法是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来选取的,涉案的评估对象是特殊物业,是宅基地性质的物业,公开的市场交易是受限的,所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是不合适的。采用成本法是因为土地、建筑物价值有相关政府公布的数据作参考。测算属于留底及提供给主管部门审查用的,涉案报告没有要求提供测算过程及参数,如需要我方可提供。该项鉴定的评估费为3760元、评估师出庭作证费用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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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兄弟姐妹侵z占自己的宅基地房份额,能打赢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要看证据,一是能否证明涉案房屋是父母的宅基地房,自己有继承份额,二是涉案房屋这么多年有没有加建、改建,谁出的钱,广州花都区咨询,三是兄妹的过户程序是否合法,父母是否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姐姐起诉侵z占自己的宅基地房继承份额,但法z院审理后发现一是宅基地证是父亲去世后母亲和申领的,二是房子是出钱建的,三是母亲立了公证遗嘱自己的份额赠与给。此种情况下姐姐是没有份额的,终败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民事诉z讼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李姐、李妹提交的证据显示,虽然李父、黄母及李姐、李妹一家四人在五十年代已在杨箕村同××号房屋居住,但直至李父时,一直没有关于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产权证等权属登记。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李父的遗产。黄母于八十年代取得杨箕村xxx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该址上盖房屋经李妹两次出资拆建,黄母于1996年4月向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杨箕村民申请将该8号房屋房产证户名变更为李妹,即将上址房屋赠与李妹,与其在广州市天河区公证处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并不相悖。现无证据证明李姐对此有提出过异议。李妹取得杨箕村xxx8号房屋的权属证书后,作为房屋权属人与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回迁xxxA2栋3402房和1206房、A5栋507房、A6栋2208房。现李姐要求确认其享有杨箕村xxx8号房屋以及上述回迁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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