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关系中哪些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z高人z院关于人z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咨询,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z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要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需确定的一个要素就是双方的同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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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离婚后被告不领传票怎么办?
离婚的开庭审理前提是原被告双方接到人z院开庭通知,通常情况下人z院会通知被告前来领取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若被告存心为难原告,想拖延z时间,就会使人z院送达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显然这会影响审理的期限。
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可配合人z院采取以下措施:
1、到被告方居住地点送达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2、
被告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留置送达。
3、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z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
如果受送达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5、如果经过上述送达程序,存款分割咨询,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
因此,发生前述情况时,离婚当事人一方应当积极主动与法z院联系,尽快采取上述措施,以节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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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出钱为子女买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
问:
我丈夫经常博,没有责任心,我们经常为此吵架、打z架,无法共同生活,我想起诉离婚。我们有一套房是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帮我们买的,请问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
答:
如果您丈夫有博恶习屡教不改导致你们感情无法挽回,法z院应准予离婚。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离婚时的处理,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律师提醒,此中情况必须是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才能视为自己子女一方的房产。如果只是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的首付按处理,广州白云区咨询,且纠纷的时效是2年,这一点实际中经常有误解,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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